成大口琴社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:本社定名為「國立成功大學口琴社」,以下簡稱本社。
第 二 條:本社宗旨「藉著口琴研習,邁入音樂殿堂;在活動參與中,
      擴大生活領域。」
第 三 條:本社社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。

第二章 社員

第 四 條:凡贊同本社宗旨之本校學生,均得以依其意願加入本社。
第 五 條:申請加入本社之手續如下
      一.填寫社員資料卡
      二.繳社費
      既已辦理上列申請手續,並經審查合格,即為本社社員。
第 六 條:社員程度經認可後,有選修各級教學班別或
      參加口琴隊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 七 條:社員有參與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 八 條:社員有使用本社公開之器材、設備之權利與維護之義務。
第 九 條:社員資格之期限採學年制,社員須
      於每學年初依下列手續辦理社員資料登記。
      一.填寫社員資料卡
      二.繳社費
      既已辦理上列手續始得持續社員資格。
第 十 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社長提交社員代表大會,以裁決開除其社籍。
      一.公開發表詆毀本社之言論者
      二.有嚴重影響本社發展之不當行為者
      三.有嚴重損害本社權益之行為者

第三章 社員大會

第 十一條: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 十二條:社員大會的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選舉罷免社長
      二.修訂本社章程
      三.其他重要議案的決議
      四.社務質詢
第 十三條:社長為大會之當然召集人。
第 十四條:社員大會之成員為本社全體社員。
第 十五條: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得召開一次,其會期由社長自訂之。
第 十六條:社員大會之法定開會人數為社員大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。
第 十七條:一般議案之決議得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成立。
第 十八條:本社章程修訂議案之議決得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成立。
第 十九條:開除社籍議案之議決,得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始得成立。
第二十 條:臨時社員大會的舉行,得由提議人提具書面報告,經社員十分
      之一連署,並取得指導老師簽署同意後,社長得依提議人要求
      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二十一條:臨時社員大會視同社員大會。

第四章 社長

第二十二條:社長總理全社事務,對外代表本社。
第二十三條:社長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本社事務之督導與推行
      二.活動之申請
      三.補助經費之申請
      四.學校器材之借用
      五.出席本社之幹部會議與其他有關之會議
      六.對校外口琴社之聯誼
      七.召開社員大會
      八.經與顧問團諮商且一級幹部同意後社長得設立臨時組織以
      利社務之推展
第二十四條:社長之產生由入社滿六個月之社員投票選舉之。
第二十五條:社長候選人之提名,須五人聯署,其中一人為候選人本身,
      其他四人中至少有一人為一級幹部或顧問。
第二十六條:社長候選人於社員大會,經具有投票權之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
      投票,多數人同意後,得以當選。若僅一人競選,則其票數須達實
      際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若未達同意人數,擇期再選。
第二十七條:社長出缺時,由副社長代行其職,至屆滿為止。社長、副社長
      均出缺時,由教學部長代行社長之職,至屆滿為止。
第二十八條:社長之罷免,得經由三分之一之社員連署,並要求召開臨時
      社員大會,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表決通過,始得罷免。
第二十九條:社長依下列規定對社員全體負責
      一.社長及其幹部有向社員大會提出社務報告之責任。
      二.社員對社長之重大決策不贊同時,得經由社員大會之決議,
      要求社長變更之。社長經與出席幹部協議,可再請社員大會
      複議。複議後,若經出席之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議,則
      社長應立即接受決議或辭職。
第三十 條:社長候選人須具有下列資格
      一.入社屆滿一年
      二.曾任幹部職務
      三.具有高度服務熱忱與領導才能
第三十一條:新社長應於就任前,提出各級幹部名單,於期末交接儀式
      公佈之。
第三十二條:社長之下設有副社長,協助社長處理社務。
第三十三條:副社長的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負責對本校其他社團之聯誼
      二.定期召開幹部會議
第三十四條:副社長須具有下列資格
      一.入社屆滿一年
      二.曾任幹部職務

第五章 行政部門

第三十五條:行政部長由副社長兼任。
第三十六條:行政部長之主要職責為督導行政工作之推行。
第三十七條:行政部門分設下列各組
      一.總務組
      二.活動組
      三.文書組
      四.美宣組
      五.公關組
第三十八條:總務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社產之維護與管理
      二.編列預算
      三.經費管理
      四.定期公佈各項經費之收支細目
第三十九條:活動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全社性活動之策劃宣傳與執行
      二.班級聯誼之協調與支援
      三.活動資料之建檔
      四.活動照片之處理與建檔
第四十 條:文書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琴心園的編輯與出版
      二.校內與校外之交換與收集
      三.社員資料卡之整理
      四.口社通訊之編輯與出版
      五.社記之整理
      六.意見調查與分析
      七.社史之編寫
      八.有關資料之整理與建檔
第四十一條:美宣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社內環境的佈置與美化
      二.海報製作
      三.本社通知之繕寫
      四.美工資料之建檔
      五.其他文宣工作之支援
第四十二條:公關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信件之收發與整理
      二.畢業社友及其他友團之聯繫
      三.相關資料之整理與建檔
      四.建立社內社員的聯絡網

第六章 教學部門

第四十三條:教學部長總理本社教學事物。
第四十四條:教學部長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教學計畫之策劃與執行
      二.教材之編纂與修訂
      三.定期召開教學會議
      四.檢定考試之執行
      五.教學日誌之查閱
      六.學長制度之執行
      七.招生工作之進行
第四十五條:教學部長須具有下列資格
      一.入社屆滿一年
      二.曾任幹部職務
      三.高級班檢定考試合格
第四十六條:教學部門分設下列各組、班
      一.器材組
      二.譜務組
      三.獨奏班
      四.口琴隊
第四十七條:器材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音響之維護
      二.音樂帶、唱片之整理添購與保養
      三.唱片、音樂帶目錄之編訂
      四.教學資料之提供
      五.音樂性活動之推展與支援
      六.特種樂器的保養與維護
第四十八條:譜務組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公用譜之維護與管理
      二.各級譜之修訂
      三.蒐集各種樂譜
      四.教學資料之提供
      五.音樂圖書之管理與添購
第四十九條:教學制度採四級制,按程度依次分為初級、中級、
      高級、獨奏四級。
第五十 條:教學部長依權責得視現況決定各級教授班數,並遴選適當之
      教師,提請社長延聘之。
第五十一條:本社教師身分屬超然地位,應受相當禮遇。
第五十二條:本社教師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班級之教學
      二.學長制度之維繫
      三.出席教學會議
      四.教學日誌之填寫
      五.增進學員對本社之認識與聯繫
      六.編訂新譜
第五十三條:教師須具有下列資格
      一.入社屆滿一年
      二.高級班檢定考試合格
第五十四條:各級檢定考試於每學期末統一舉行,不合格者准予補考一次。
第五十五條:教學部長為檢定考試之當然評審長,依權責得邀請適當人選
      分任各級評審。
第五十六條:各班級考試優異者,於交接時表揚之。
第五十七條:口琴隊下設有口琴隊長跟指揮
第五十八條:口琴隊長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口琴隊訓練計畫之策劃與執行
      二.一般演奏事宜之協調
      三.協助指揮處理訓練問題
      四.口琴隊行政工作之執行
第五十九條:口琴隊長須具有下列資格
      一.入隊屆滿半年
      二.曾任幹部職務
      三.高級班檢定考試合格
第六十 條:社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依其意願加入口琴隊。
      一.高中曾參加口琴隊組之,且有演奏紀錄者
      二.中級班檢定考試合格者
      三.由老師推薦經指揮審查合格者
第六十一條:口琴隊隊員有參加訓練及演奏之權利與義務。
第六十二條:正式之口琴音樂演奏會每年至少得舉行一次。
第六十三條:指揮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樂曲之編寫與修訂
      二.口琴隊之指揮與訓練
      三.協同隊長選任各部成員
      四.遴選各部首席
      五.協同隊長組織小合奏隊與重奏隊
      六.指揮小合奏與重奏
      七.新指揮之培養與訓練
第六十四條:新指揮由原任指揮遴選,並經有關人員同意後產生。
第六十五條:指揮任期以一年為原則。

第七章 經費

第六十六條: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
      一.社員所
      二.學校補助
      三.樂器與教材
      四.各界捐款
      五.畢業社友聯誼會口社發展基金會之專案補助
      六.其他

第八章 附則

第六十七條:社員畢業後,依其意願加入畢業社友聯誼會,其組織章程由
      畢業社友聯誼會另訂之。
第六十八條:顧問團之成員如下
      一.在校卸任之社長
      二.在校卸任之一級幹部
第六十九條:顧問團之主要職責如下
      一.對現任幹部提供經驗與心得
      二.列席本社之重要議會
第七十 條:本章程之解釋由顧問團為之。
第七十一條:「一級幹部」乃指本社之行政部長、教學部長、口琴隊長。
第七十二條:本章程之修訂得提請社員代表大會依規定程序修訂之。
第七十三條:本章程自公佈日起生效。